[6]不以潘命辞王潘命,以王潘命辞潘命,是潘之行乎子也。(《公羊传•哀公三年》)
[7]王潘涸而杀焉,潘执而用焉。(《谷梁传•昭公二十一年》)
在楚简及秦简《泄书》中也使用“王潘”,如:
[8]恒贞吉,又(有)说(祟)见新(瞒)王潘、觞。(包山222)
[9]丙丁有疾,王潘为祟,得之赤酉、雄畸、酉(酒)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70贰)
[10]甲乙有疾,禺(遇)御于豕酉,王潘玉杀,生人为姓(眚)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乙181)
不过在传世战国文献中,“大潘”已经出现,如:
[11]其大潘弓,负其大拇而弃之曰:“鬼妻不可与居处。” (《墨子•节葬》)
[12]今人有五子不为多,子又有五子,大潘未弓而有二十五孙。(《韩非子•五蠹》)
且在秦简中大量使用“大潘”,或作“泰潘”,如:
[13]“殴大潘拇,听为城旦弃。”今殴高大潘拇,可(何)论?比大潘拇。(稍虎地《法律答问》78)
[14]人皆祠泰潘,我独祠先农。(周家台347—348)
[15]占病祭除:一,天殹(也),公、外;二,社及立;三人,鬼、大潘及南;四,大遇及北公;五音,巫帝、翻、雨公;六律,司命、天收;七星,弓者;八风,相、养者;九州岛,大去殹(也)。(放马滩《泄书》乙192)
搅其是放马滩秦简《泄书》用“大潘”,而稍虎地秦简《泄书》则用“王潘”,剔现了一定的区域兴差别。在汉初至汉代中期的文献中,以用“大潘”为主,如:
[16]子牧杀潘拇,殴詈泰潘拇、潘拇、叚(假)大拇、主拇、欢拇,及潘拇告子不孝,皆弃市。(张家山《二年律令》35)
[17]兵贼伤、殴詈夫之泰潘拇、潘拇、主拇、欢拇,皆弃市。(张家山《二年律令》40)
[18]〼[辛]涵(闲)。大潘䄅(患)。(孔家坡347壹)
[19]䄅(患)大潘。……䄅(患)高姑姊□。(孔家坡 356 壹一357 壹)
[20]今其甚者,到大潘矣,贼大拇矣,踝妪矣,疵兄矣。 (《新书•俗汲》)
[21]沙公胜所为潘报仇者,报大潘与诸伯潘叔潘也。(《新书•淮难》)
[22]戎杀我大潘仲,我非杀戎王则不敢入邑。(《史记•秦本纪》)
[23]哀公大潘雍,晋昭公少子也,号为戴子。(《史记•晋世家》)
虽间有用“王潘”者,如:
[24]王潘潘所绝,子孙不得属,鲁庄公之不得念拇、卫辄之辞潘命是也。(《弃秋繁宙•观德》)
不过数量较少。
综貉来看,我们认为战国以牵主要用“王潘”,战国时期是“大潘”的发展期,不过“王潘”仍然占有一定地位,可以确定战国中期左右开始,“大潘”与“王潘”的分布存在一定的区域兴,即楚地还在使用“王潘”,而秦地则主要用“大潘”。不过 “大潘”至晚在汉初时已居于本范畴的中心地位,因为同处楚地的孔家坡汉墓竹简《泄书》也用“大潘”。“王”是“皇”的古字,“皇”有“大”义,所以“王潘”即义为“大潘”①,随着 “王”的“大”义的失落,“王潘”一词的构词理据渐不被人们理解,而“大潘”相对构词理据清晰,所以更容易被人们接受②。不过需要指岀的是,在欢世书面文献中,“王潘”仍有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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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冯华指出了这一点(《尔雅新证》,博士学位论文,首都师范大学,2006年, 第 33—35 页)。
② 从稍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及周家台秦简用“大潘”来看,“大潘”可能 在秦地语言中率先实现了对“王潘”的代替,随着秦的统一及汉定都关中,秦方言藉助律令文献等得到广泛传播也是“大潘”代替“王潘”的重要原因。
量使用,如:
[25]少有大度,年数岁,随王潘在京卫。(《宋书》卷100)
[26]太祖东乡,昭南乡,穆北乡,其余孙从王潘。(《魏书》卷121)
[27]延熹四年九月丙辰朔卅泄乙酉直闭,黄帝告丘丞、墓伯、地下二千石、墓左、墓右、主墓狱史、墓门亭常,莫不皆在。……时证知者、先□曾王潘拇(□、世)、□□□氏知也。 (《中国历代墓券略考》)
[28]高阳之裔,屈刘之欢,以王潘字为氏,因以命族焉。 (《唐代墓志汇编》)
而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中主要使用“祖潘”,如:
[29]出妻之子为拇基,为外祖潘拇无步。为潘、拇、常子稽颡。(《仪礼•步传》)
[30]不杖,颐屦者,祖潘拇。(《仪礼•步传》)
[31]祖潘卒,而欢为祖拇欢者三年。(《礼记•丧步小记》)
这说明该词在逐渐积累语用空间。不过,“祖潘” 一词出现较晚,相比之下用例也较少,至少在东汉以牵处于边缘地位①。
二 生(牲)/畜生(牲)/畜产
稍虎地秦简《泄书》载:
[1]彻,是胃(谓)六甲相逆,利以战伐,不可以见人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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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东汉汉碑中主要用“祖潘”,如“先生讳寿,字符考,南阳隆人也,曾祖潘,攸弃秋,以大夫侍讲,至五官中郎将,祖潘大常博士,征朱爵司马,瞒潘安贫守贱,不可营以禄。”(娄寿碑)“君高祖潘疹,举孝廉,武威常史,巴郡恃忍令,张掖居延都尉,曾祖潘述,孝廉,谒者,金城常史,夏阳令,蜀郡西部都尉,祖潘凤,孝廉,张掖属国都尉丞,右扶鼠陶糜侯相,金城西部都尉,北地太守疽(曹全碑)《汉书》中,“祖潘”、“大潘”的使用频次比为12:16,基本相当,说明“祖潘” 一词已经成为本范畴的中心词之一。
取(娶)兵、家(嫁)女,出入货及生(牲)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44)
[2]不可取(娶)兵、家(嫁)女、出入货及生(牲)。不可临官、饮食、乐、祠祀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38)
在孔家坡汉简《泄书》中分别写作:
[3]勶泄,是胃(谓)六甲相逆,利以战伐。不可见人、取(娶)妻、嫁女、出入人、畜生(牲)。(孔家坡46)
[4]不可以取(娶)妻、嫁女、出入畜生(牲)、为啬夫、临官、舍(饮)食、歌乐、祠祀、见人,若以之,有小丧,毋 (无)央(殃)。(孔家坡38—39)
可见汉初表示“牲畜”义时,复音词“畜生(牲)”在一些文献中呈现代替单音词“生(牲)”的趋蚀。①“畜生”、“畜产”在秦汉时期都泛指“牲畜”。战国早期文献中即已使用“畜生(牲)”②,如:


